中共庄浪县纪委常委会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决定或决议事项按照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或过半数同意的要求进行。
第三条 议事按照规定权限,会议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或经纪委书记委托,由主持日常工作的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各办室提请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提前提出书面意见,由办公室统一汇总后列出议题报告单,报纪委书记审批。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六条 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过三分之二的常委出席才能举行。召开常委会时,常委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请假外,应当按时出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有关纪委委员或县纪委监委内设机构负责人、相关事项承办人可列席会议。
第八条 每次召开常委会前,要将讨论议题、会议时间和地点通知每个常委及有关列席人员。
第九条 常委会主要讨论决定以下问题:
(一)传达贯彻上级纪委和县委有关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大安排部署;
(二)讨论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和工作总结,以及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部署;
(三)讨论机构设置、干部配备等工作;
(四)讨论审定各乡镇、县直单位纪检干部的调整和配备;
(五)讨论审定县管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和立案审查;
(六)讨论由县委和县纪委处分的党员干部申诉案件的复查结论;
(七)听取和讨论新提拔科级干部的廉政审查情况;
(八)讨论决定有关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九)讨论研究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 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表决。会议讨论的事项,如涉及组成人员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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