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浪县监委委务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决定或决议事项按照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或过半数同意的要求进行。
第三条 议事按照规定权限,会议由监委主任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或经监委主任委托,由主持日常工作的监委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各办室提请委务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提前提出书面意见,由办公室统一汇总后列出议题报告单,报监委主任审批。
第五条 监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根据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体制,监委委务会与纪委常委会会议合并召开,一般不单独召开。
第六条 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七条 监委委务会由主任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主任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
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组成人员的半数为通过。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
第八条 监委委务会审议事项包括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县委和中央、省、市纪委监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向上级纪委监委和县委的重要请示、报告,拟下发的重要文件或出台的重要规章制度,召开的重要会议或举办的重要活动方案;讨论决定监察对象核查核实、调查处置和政务处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其它需要提请监察委员会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监察委员会不设党组,根据党管干部原则,研究干部人事问题需以纪委常委会名义进行。
第九条 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表决。会议讨论的事项,如涉及组成人员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线索处置、案件调查、涉案款物管理、处置执行等方面重要问题,必须经集体研究后,按程序报批。为增强保密性,应根据研究问题的性质,严格控制参与研究的人员范围。
上一篇: 中共庄浪县纪委常委会会议事规则
下一篇: 庄浪县纪委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