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浪县纪委监委请示报告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化依规依法履职意识,规范和加强县纪委监委请示报告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党内法规、国家法律和《甘肃省纪委监委请示报告工作办法》《平凉市纪委监委请示报告工作办法(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纪委监委向市纪委监委、县委请示报告有关事项,县监委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请示报告坚持及时全面、实事求是、严谨规范、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对请示报告工作负总责,是第一责任人,对重要请示报告工作应亲自研究、审核把关;
班子成员对请示报告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审核把关和督促检查;承办(室)对请示报告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同时向市纪委监委、县委请示报告:
(一)县纪委监委半年、年度全面工作情况。
(二)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情况。
(三)制定的重要执纪监督监察规范性文件。
(四)相关线索处置情况、立案审查调查事项、采取留置措施事项,对相关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事项、审查调查安全事故等执纪监督监察事项。
(五)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及问贵事项的查办情况。
(六)涉及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大、突发、敏感事件及重要典情。
(七)重大先进典型相关情况。
(八)拟召开县纪委全会有关事项。
(九)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有关情况。
(十)其他应当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向市纪委监委请示报告:
(一)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市纪委监委交办、转办事项及有关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
(三)需要市纪委监委解决的特殊困难和重大问题。
(四)拟报告县人大常委会的专项工作。
(五)其他应当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向县委请示报告:
(一)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有关重要指示和决定情况。
(二)县委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及交办、转办事项,县委主要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
(三)拟在全县集中开展的重大执纪监督监察专项行动;市纪委监委在庄浪召开的重要会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领导同志来庄浪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相关事宜。
(四)需要县委解决的特殊困难和重大问题。
(五)其他应当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七条 请示报告事项应由机关有关办(室)办理,经分管、协管领导审核,相关领导传批审定后,由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签发,以县纪委监委正式文件呈报。
对重大、敏感事项,应提请县纪委常委会会议暨县监委委务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签发呈报。有关请示报告事项,可视工作需要抄送县政府。
第八条 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专项工作,可按县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也可根据监察工作情况主动报告。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前,应向市监委报备.
县人大常委会对专项报告作出决议的,县监委应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决议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九条 请示报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内容涉密的,应当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特别重大、紧急、敏感事件,可采取电话或当面汇报等方式,第一时间向市纪委监委有关领导、县委主要领导请示报告。
第十条 请示事项应严格执行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委、省纪委监委、市委、市纪委监委和县委相关规定要求,做到提前请示,一事一请示,不得越级请示。
请示事项应提出明确意见和可行方案,涉及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职权的事项,应事先协商达成一致,协商不一致的,应说明有关情况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第十一条 报告事项应按规定及时报送,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县委交办或转办的事项,应按要求时限报告。突发性重大问题、情况紧急需要临机处置的,应当边处置边报告。
第十二条 办公室对请示报告文件从行文规则、报送形式、行文对象、紧急程度标注、公文格式等方面严格审核把关,防止出现公文错情等问题。
第十三条 请示报告应真实全面反映客观实际,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得弄虚作假。对下级机关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需要转报市纪委监委或县委的,应核实有关情况,进行分析研判,不得未经核实直接转报。
第十四条 应请示报告不请示报告的或发生迟报、谎报等问题的,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还应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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